时间:2011-10-06 12:42来源:www.yqol.cn作者:乐清网点击:
根据乐清相关法规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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