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6 09:53来源:www.yqol.cn作者:乐清网点击:
事项名称 | 乐清市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
办理条件 |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
材料明细 | 1、身份证;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籍证明; 4、女方1寸照片1张; 5、《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6、再婚的,须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附协议书; 7、丧偶的,须带原配偶死亡证明; 8、属病残儿的,须带鉴定结果报告; 9、收养的,须带《收养登记证》。 |
办理程序 | 1、夫妻双方到生育管理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生育管理所在地社行政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 3、生育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受理,组织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 4、生育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5、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批准,送达《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书》和《再生育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取费用 |
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单位 | 乐清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
咨询电话 | 88967082 88967083 |
咨询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
表格下载 | 范表:www.wzrkjs.gov.cn/art/2009/8/31/art_2147_28599.html 空表: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 |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
乐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乐清市计划生育机构汇总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
乐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乐清市计划生育机构汇总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Copyright © 2024 Yqol.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网站 版权申明 乐清专题 网站地图 百度地图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网站备案:浙ICP备2023039169号-1 浙公网安备33038202004712 系统支持: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