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6 10:25来源:www.yqol.cn作者:乐清网点击: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 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
乐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乐清市计划生育机构汇总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
乐清计划生育第二胎的政策 乐清市计划生育机构汇总 乐清市生育保险办法 乐清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Copyright © 2024 Yqol.Cn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网站 版权申明 乐清专题 网站地图 百度地图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网站备案:浙ICP备2023039169号-1 浙公网安备33038202004712 系统支持:DedeCMS